数字劳工,又称数字化劳动力,指的是以资本主义模式进行的数字内容生产的行为。在互联网上,我们的每一次发布、点击、转发、点赞、评论,每一次的互动行为,都是在为以流量为核心竞争力的互联网企业创造价值;我们生产的所有信息数据与内容都将转化为商业平台媒体的无形资产,被无偿私有化与商业化;我们的每一条使用痕迹,都成为了对应互联网企业的用户数据,并反过来精准地向我们兜售我们想要的商品,进而从中牟利。我们以为自己只是在“参与”,而在资本眼中,我们在“劳动”。

关于数字劳工的定义,学界一直都在讨论。在福克斯的《数字劳动与马克思(Digital Labor and Karl Marx)》中,有这样一个相对清晰的定义:数字劳工是电子媒介生存、使用以及应用这样集体劳动力中的一部分,他们不是一个确定的职业,他们服务的产业定义了他们,在这个产业中,他们受资本的剥削。

互联网渗透到了我们的衣食住行与日常交往中,随之渗透的是“商品化”的范围:我们所生产的信息与数据、我们的社交行为、我们的非物质的“情感劳动”,通通都被“商品化”;我们所分享的日常生活,也能够成为一种可以获取利益的劳动形式;我们一直在为互联网公司“免费劳动”。

英国学者蒂兹纳·特拉诺瓦就认为,“他们(数字劳工)的劳动没有大量经济作为补偿,作为交换的是交流的快乐”。例如,当我们发表内容时,我们满足了自我表达的需求;当我们的内容被点赞、转发、评论时,我们收获了被关注、被认可的快感;拥有小众爱好的个体,在网络上聚集,形成了各种小众文化与亚文化群体,个体在其中满足了交流的需求,收获了认同感甚至归属感;随着网络版权意识的加强,也有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在网络上创造价值而收获经济回报……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仍要思考,我们通过互联网所获得的、作为回报的快感,究竟是技术与资本所建构的,还是我们真正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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